第一百一十一章 最终之战(上)二重防线-《东京大律师:开局律所破产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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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随着熊谷法官宣布第二个争议焦点,这个最关键的问题终于来了。这个争议焦点是如此之清晰明了,以至于旁听席上非法律专业的人士,都能够明白这个问题的要害。

    如果川本高速被认定为是已经履行了其相应的养护义务,那么川本高速就不必对事故的发生负担责任。一想到这个争议焦点,将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,旁听席不由得都为捏了一把汗

    一股巨大的精神压力,犹如密布的乌云笼罩在那两张桌子上的代理律师。在这个问题上发表辩论,犹如在悬崖旁边驾驶马车,只要稍有不慎,就会马车倾覆,车毁人亡。

    宫川再度站了起来,抬头道:“裁判长。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》明确规定:高速公路路面应当定期清扫,及时清除杂物,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。”

    “本案之中,g227段高速公路存在未及时清理的两块工字型铁块,导致了事故的发生。铁块存在本身的事实,就足以说明川本高速未依照国家规定,对路面杂物及时清除。据此,应当认定,川本高速未履行其相应养护义务,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!”

    今西捋了捋自己的领带,冷眼看着自己的女儿,一脸不屑地站了起来:“原告代理人的辩论意见其实是立足于两点。第一点,是川本高速未履行其相应的养护义务。第二点,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川本高速未履行养护义务之间,存在因果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裁判长,请允许我稍微离题,就原告代理人的第二点的因果关系问题,先行发表辩论意见。请合议庭注意到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书。交通警察已经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,做出了责任认定。其中寺井驾驶车辆,存在追尾行为,被交通警察判定应负事故全责。”

    “交通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,已经明确认定:本案事故的发生,在于寺井本人的驾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。因此,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寺井自身。退一步说,即使假定川本高速未履行其相应的养护责任,其与事故发生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,不应当负担责任。”

    不知不觉之中,今西已经布下了第二道防线: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。

    现在宫川和北原不仅要证明川本高速未履行相应的养护义务,还要证明川本高速的疏忽与事故发生具有充分的因果关系。

    骤然之间,举证义务再度加重。

    而现在已经进入法庭辩论阶段,再提交新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,在程序上已经是不可能。

    今西的一番话,仿佛刹那之间再度立起一座不可逾越的山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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