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七十四章 宣判(第六更)-《东京大律师:开局律所破产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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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江田法官面无表情地接过了真知子的先予执行申请书。

    “裁判长!”宫川走上前一步,张了张嘴,想再次说话。此时此刻,宫川认为法官接受对方先予执行申请的这个动作非常不妙。这几乎已经表达了法官同意对方行使邻地通行权的观点。不然的话,法官根本不会同意先予执行的请求。

    “咔!”

    法槌敲响。

    宫川面色再度一紧,然而宣判已经开始,此时她已经不能够再继续发言。那葱葱玉指在微微地颤抖,这道美人身影就这样有些呆立地站在了审判席面前。

    江田法官手上拿着一张纸,宣读道:“新宿区地方裁判所,一审民事判决书京新[65]0925号。原告:青叶台公寓业主委员会。原告委托代理人:古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古美门研介,古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黛真知子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:高井雅彦。被告委托代理人:江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原义一,江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,宫川佐枝子。”

    “原告青叶台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高井雅彦邻地通行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10月5日立案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。11月21日,本院召开庭前调解会。11月25日,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”

    “原告代理人北原义一、宫川佐枝子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代理人古美门研介、黛真知子到庭参加诉讼。”

    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。原告青叶台公寓业主以信托方式持有坐落于东京新宿区a58012号土地上一座超高层的住宅建筑,公寓房屋不动产产权证为编号a58012330号至a58012950号。被告高井雅彦名下拥有一片球场,坐落于东京新宿区a568013号土地上,相关的不动产权编号为a58233507号。其中今年年中以来,地铁施工阻断了青叶台公寓北侧、西侧、东侧的出入口。经查青叶台公寓负一层存在一条地下小道通往外界,但道路状况恶劣。”

    “本庭认为,在道路隔绝状态下,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得行使邻地通行权。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等是否能够行使邻地通行权,但基于邻地通行权的立法宗旨,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亦得请求邻地通行。现本案中的青叶台公寓实际上已面临道路隔绝状态,故公寓业主作为使用权人亦得请求邻地通行。”

    “就原告告第一项、第二项诉讼请求,本庭均予以认可。考虑本案场地系为专业训练场地。虽法律规定邻地通行权仅得赔偿直接损失,但基于公平原则,本庭酌定赔偿被告另觅场地租赁费用200万円。”

    “现本案宣判如下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高井需开放球场予青叶台公寓业主通行,开放范围为一条人行道与一条机动车道。人行道宽度应不少于0.75米,机动车道应不少于单车宽加0.3米。”

    “原告青叶台公寓业主委员会需支付被告高井草地赔偿损失。其中损失数额为90725円每平方米乘以占用草场的实际面积。”

    “原告青叶台公寓业主委员会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,向被告支付200万円场地租赁费。如原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则需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6条之规定,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。”

    “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。”

    “如不服本判决,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,向本庭递交上诉状,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,上诉至东京高等裁判所。”

    “裁判官:江田青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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